严防“生态修复”变“工程建设”: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新规解读

元描述: 深入解读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新规,揭示违规利用土石料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并分析新规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积极影响。

引言: 矿山生态修复作为一项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一些地方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出现了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甚至打着“生态修复”旗号违法采矿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对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旨在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本文将深入解读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新规,从政策背景、新规要点、违规行为识别、政策解读和未来展望等方面进行阐述,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

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新规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时间长、强度大,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缺口大。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自然资源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政策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解决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时,出现了以下问题:

  • 过度采挖: 一些地方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以达到扩大采挖范围、获取更多土石料的目的。
  • 违规销售: 一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剩余土石料以低于市场价格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修复项目科学性不足: 一些修复项目缺乏科学论证,导致修复效果不佳,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破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新的《通知》,旨在从严守政策底线、完善激励政策两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促进矿山生态修复健康发展。

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新规要点

新规围绕构建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与约束并举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线、增动力、促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严守政策底线,堵漏洞

  • 明确项目范围: 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对于需要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控制采挖范围: 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落实“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数量,避免对地形地貌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对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须由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再实施。
  • 规范方案编制: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单独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章说明。各地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提级审查。

完善激励政策,增动力

  • 优先用于本工程: 矿山生态修复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
  • “收支两条线”管理: 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由县级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外销售,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 土地指标奖励: 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各地应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工具,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地类后可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并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

违规行为识别

新规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过程中的4种主要违法情形和3种主要违规情形,方便相关部门和企业识别和预防违规行为。

违法采矿行为

  • 未经批准采挖土石料: 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
  • 超出批准范围采挖: 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
  • 擅自占有土石料销售收入: 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
  • 擅自处置剩余土石料: 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

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

  • 土石料销售数量超标: 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
  • 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
  • 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财政账户: 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

政策解读

新规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国有资产安全的关注。

  • 严守政策底线,杜绝“以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 新规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范围,防止将其他项目“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效杜绝了以生态修复为名,进行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的行为,保障了矿山生态修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完善激励机制,促进矿山生态修复良性发展: 新规通过优先利用土石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给予土地指标奖励等方式,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更多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新规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和处罚措施,加强了对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的监管力度,确保政策落地实施,维护矿山生态修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未来展望

新规的发布,对于规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信在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下,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果,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常见问题解答

1.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如何识别?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是指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其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生态功能的项目。具体识别标准可以参照相关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

2.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如何合理利用?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原则,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并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数量。对于剩余土石料,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外销售,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3.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如何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的监管,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方案编制、工程实施、土石料处置等环节,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4.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存在哪些风险?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存在过度采挖、违规销售、修复效果不佳等风险。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避免出现问题。

5.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如何与土地指标挂钩?

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地类后可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并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

6.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的未来发展趋势?

未来,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市场化。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高质量发展。

结语

矿山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新规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国有资产安全的关注。相信在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下,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果,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